(2015)一中刑假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启凯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启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2647号罪犯方启凯,男,33岁(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西昌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启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方启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4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对罪犯方启凯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方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4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方启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方启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启凯的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方启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方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启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