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麦某某、罗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麦某某租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苑路3号501房与被告人罗某某共同居住。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向他人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电话联系或直接上门购买等方式伙同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给包某某、覃某、江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等吸毒人员,并经常容留吸毒人员在二被告人的居住处吸食毒品,从中非法牟利。期间,当吸毒人员通过电话联系或直接上门向被告人麦某某购买毒品时,多数是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将毒品送到指定的交易地点或负责招呼吸毒人员在上述居住处吸食毒品,被告人麦某某免费提供毒品给被告人罗某某吸食作为报酬。因群众举报,2015年3月30日16时30分,接报民警在清远市���新区太和镇龙苑街3号501房抓获被告人麦某某、罗某某及吸毒人员包某某、覃某、江某某、何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等人,并当场起获被告人麦某某的白色晶体5包、白色晶体1小瓶及电子称一台、封口透明塑胶袋300只,锡纸1卷、吸管40根、吸毒水壶3只等吸贩毒工具。经毒化检验,所起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29.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证人廖某、江某、包某某、覃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清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多次提供场所给多人吸食毒���,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麦某某、罗某某身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达十克以上,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麦某某购买毒品后向吸毒人员贩卖并租来房屋提供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帮助被告人麦某某送毒品和招呼吸毒人员在居住处吸食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本院对被告人麦某某所犯两罪均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其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毒品29.5克甲基苯丙胺、电子称一台、封口透明塑胶袋300只,锡纸1卷、吸管40根、吸毒水壶3只等吸贩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楚燕审 判 员 陈志锋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家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