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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偿还申请人赵某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计,利息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魏某承担案件受理费85元及执行费1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21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