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姜德和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德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德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丁宝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德和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姜德和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姜德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德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姜德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尤志春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