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河北创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692号原告河北创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联防东路588号总部基地9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翟如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彩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开发区世纪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祈志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创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河北创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