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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6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学鹏与王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鹏,王丽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643号原告孙学鹏。被告王丽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鹏与被告王丽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殷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