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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文祥与叶彪、常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祥,叶彪,常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297-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祥,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叶彪,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常秋燕,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杨文祥与被执行人叶彪、常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祥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常秋燕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权19***40、监证03***74)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秋燕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权19***40、监证03***74)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