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时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时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911号原告北京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南万华房地产公司办公楼西侧,注册号610100200027487。法定代表人封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莹,女,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莹,女,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被告时国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时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8元,剩余88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