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信传与徐笑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传,徐笑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杨信传。委托代理人:XX安、陈小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徐笑区。委托代理人:吕剑飞,永康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信传与被告徐笑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享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信传的委托代理人XX安、陈小莉,徐笑区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信传起诉称:2015年5月2日,杨信传的小工因失误将50000元人民币汇入徐笑区的账号,杨信传要求徐笑区返还上述款项,但徐笑区拒绝归还。故请求判令:徐笑区归还杨信传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徐笑区答辩称:2015年5月2日收到钱是事实,但该笔汇款不是误汇,而是杨信传代颜琳雪、颜琳珠归还给徐笑区的借款。2015年3月份徐笑区因病动手术,到广西北海疗养,期间碰到颜琳雪、颜琳珠,颜琳雪是方岩派溪村人,因为是同乡同镇,感情好。2015年5月1日颜琳雪带妹妹颜琳珠(颜琳珠嫁到诸暨)一起来找徐笑区,说颜琳珠急需50000元,一两天归还,徐笑区考虑是老乡的情况,向案外人钱某借2万元、王金燕借3万元,并把这5万元借款给了颜琳雪,颜琳雪打了借条给徐笑区。第二天,颜琳雪打了电话说给徐笑区打款,然后午饭时间左右收到了5万元。徐笑区随后将借条还给颜琳雪。此案可能是诈骗,请求法庭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杨信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2015年5月2日浙江农商银行回执一份,证明杨信传误将5万元汇给徐笑区的事实。徐笑区的质证意见如下:信用社汇款需要填单,应提供填单票据,如果是小工误汇要求小工出庭作证,起诉状中有徐笑区的电话号码,汇错款当时不及时处理,隔这么久来法院起诉不合常理,光靠这一证据不能证明款是汇错的。徐笑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证人钱某、王某出庭作证,证明本案款项系颜琳雪的还款。杨信传对上述口供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意见:双方对2015年5月2日的汇款并无异议,可以确认银行回执的真实性,但双方对款项的用途存在分歧,徐笑区认为该汇款系归还借款,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对该陈述进行印证。本院认为,杨信传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徐笑区原有买卖往来,上述款项原系用于购买干货,后错汇入徐笑区账户内,错汇款项后杨信传当即向诸暨公安局报案,同时杨信传本人多次向徐笑区催讨。但杨信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上述陈述进行印证,在庭审中对诸多汇款细节未有正面回答,故本院认为杨信传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信传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信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享享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静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