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甘菊英与重庆长吉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268号原告甘菊英,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邓佑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吉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幢1-10-1。法定代表人周涛。原告甘菊英与被告重庆长吉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菊英诉称,被告因建设重庆市长寿区寿星大酒店项目需要资金,遂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于2014年3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整,借期为一年,双方同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签订协议当日原告按照协议在被告营业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幢1-10-1向被告交付现金12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当即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本院查明: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正在对周涛涉嫌以重庆实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长吉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内,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菊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