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刘坤与被告胡晓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王刘坤,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晓岚,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坤与被告胡晓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刘坤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