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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刘坤与被告胡晓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王刘坤,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晓岚,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坤与被告胡晓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刘坤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