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献增与吴为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宋献增,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吴为东,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献增与被告吴为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献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献增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献增撤回对被告吴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献增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