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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杜某某,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聂某某,女,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