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经济合作社、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经济合作社,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92号原告: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万生。被告: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水林。被告: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恩美。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经济合作社、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被告已在2007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滨江区法院;二、在本案立案前,我公司已就同一法律事实向滨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该案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应移送滨江区法院合并审理。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为推进梅城镇原联红村(2007年合并为南峰村)250余亩的坡地平整开发,2006年1月5日,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原建德市梅城镇联红村经济合作社与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次日,原建德市梅城镇联红村经济合作社与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又签订了《投资补充协议书》。三方于2007年7月24日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在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未事宜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乙方(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三方在2007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就剩余100亩土地的平整相关事项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但之前签订的《投资协议》和《投资补充协议书》并未约定管辖,而现原告起诉的是要求解除包括2006年1月5日签订的《投资协议��等合同。故《协议书》中约定管辖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投资协议》,因两被告中的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经济合作社在本院辖区,本院对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前的2015年7月27日已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对建德市梅城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镇南峰村经济合作社提起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现该案尚在审理中。而前述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为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确保裁判的统一性,两案宜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因此,对被告杭州振强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