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2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