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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2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