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天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39号原告:赵天虎,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代表人:李景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郑,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赵天虎负担775元,本院减收775元。审判员 姚栋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