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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学刚诉被告李峰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刚,李峰翠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178号原告:彭学刚。被告:李峰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学刚诉被告李峰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学刚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