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学刚诉被告李峰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刚,李峰翠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178号原告:彭学刚。被告:李峰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学刚诉被告李峰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学刚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