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顺武、曾荟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王顺武,曾荟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49号原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晓辉,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祎,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武。被告曾荟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顺武、曾荟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顺武、曾荟蓉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顺武、曾荟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苏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