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王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孔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孔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王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陆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海同,特别授权。被告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孔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宫同科审 判 员 孔德法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