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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城市凯美新能源设备销售部与应城市宋飞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城市凯美新能源设备销售部,应城市宋飞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应城市凯美新能源设备销售部。经营者徐燕红。委托代理人方小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应城市宋飞宾馆。经营者宋飞。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应诉、调解、和解、发表代理意见、签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应城市凯美新能源设备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应城市宋飞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应城市凯美新能源设备销售部的委托代理人方小平、张鹏,被上诉人应城市宋飞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潘玉安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