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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申敏与吕站军、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敏,吕站军,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张伯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330号原告申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延鑫,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站军,居民。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枣庄市薛城区复元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吕站军。被告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枣庄市薛城区松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伯禹。被告张伯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敏与被告吕站军、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神工电池新科技有限公司、张伯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申敏负担。审 判 长  殷延增审 判 员  滕 龙人民陪审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