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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刘选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刘选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014-1号原告刘建军,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道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选华,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杜鹏,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刘选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本军审 判 员  于素芬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