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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XXX与徐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徐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XXX,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徐爱平,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满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X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爱平给付借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536元,合计5356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徐爱平为享受低保额救助以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满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