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细清与陈松林、严德、周武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清,陈松林,严德,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刘细清,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陈松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严德,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武,男,45岁,汉族。原告刘细清与被告陈松林、严德、周武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细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细清负担。审判员 陈 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义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