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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细清与陈松林、严德、周武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清,陈松林,严德,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刘细清,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清,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陈松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严德,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武,男,45岁,汉族。原告刘细清与被告陈松林、严德、周武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细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细清负担。审判员 陈 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义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