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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法定代表人杰里·唐纳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法定代表人许苓,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55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恒久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王文扬执行员苏建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