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甲、第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高某某、周某戊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周某甲。第三人周某乙。第三人周某丙。第三人周某丁。第三人高某某。第三人周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第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高某某、周某戊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275元,实际收取25元,余1250元已退回原告。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