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倪锋与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东边分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锋,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东边分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00号原告倪锋。委托代理人刘任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啸,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45栋首层东(加工地址)、二楼(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被告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东边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与民旺路交汇处民治商务中心1楼111-112号铺。负责人张和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干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心宜(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