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国胜与武汉九洲安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44号原告徐国胜。被告武汉九洲安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42号41栋3单元1层4室。负责人王应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胜诉被告武汉九洲安捷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案中,原告徐国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徐国胜负担。审判员 李曦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