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0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租赁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X支路XX号的居民房经营赌场。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设置了具有一个机位的“翻牌机”4台和“果盘机”6台,以及具有八个机位的“捕鱼机”1台,并以现金上分、按一定赔率押注,继而兑换现金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为此,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尹某某对赌场实际经营管理,并雇佣他人给赌博机上分下分等。2015年5月1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上述赌场查获,现场缴获违法所得2050元。2015年5月23日,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认定,上述“翻牌机”、“果盘机”和“捕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龚某某、陈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房屋出租合同;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追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对随案移送的赃款20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