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永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畅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