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海凤与周龙东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凤。被执行人周龙东。本院在执行周海凤与周龙东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龙东发出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龙东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周龙东在其与鹰潭市信江新区征迁安置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迁安置协议书》确定的位于信江新区西安置区(西区)1号楼704室(100.2平方米)的房屋分割出由申请执行人周海凤继承,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周龙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鹰潭市信江新区西安置区(西区)1号楼704室(100.2平方米)的房屋分割或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海凤名下。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龙东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涂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志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