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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4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永纪申请执行伊海洋、周金英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纪,伊海洋,周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478-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纪,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伊海洋,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周金英,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5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金英、伊海洋名下银行存款五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