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国市与任现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张国市。被告任现星。原告张国市诉被告任现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国市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国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国市承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