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陈春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