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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陈春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