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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4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瑞苹与尉志勇、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苹,尉志勇,杜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348-2号原告孙瑞苹,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尉志勇,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杜春艳,女,蒙古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瑞苹诉被告尉志勇、杜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瑞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尉志勇、杜春艳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瑞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尉志勇、杜春艳在克什克腾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