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军诉被告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44号原告:戴某,男,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戴某诉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为了生活需要提出向原告借3万元钱,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借给被告人民币3万元,被告给原告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戴某人民币三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每人支付违约金200元,借款人任某,2015年2月23日。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任某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约定2015年5月1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每日支付违约金200元。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原告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借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每日200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应按照民间借贷合法年利率24%计算。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3万元,被告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戴某人民币三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还清,如逾期不还每日支付违约金200元,借款人任某,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引起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对借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每日200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应按照民间借贷合法利息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某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