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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师齐与沈阳市宏远时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师齐,沈阳市宏远时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161号原告:曹师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丁玲,系原告母亲,女,汉族。被告:沈阳市宏远时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洪波。原告曹师齐诉被告沈阳市宏远时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师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师齐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