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彩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552号申请人张彩兰。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爱平,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彩兰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彩兰保险金7706.6元(该保险金包含医疗费3596.6元,护理费705元,误工费705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修车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7706.6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武民初字第012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合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