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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卡尔康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卡尔康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静萍。委托代理人刘爱君。被执行人卡尔康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中国特色经济之窗二期北区7号办公楼3层0318号。法定代表人崔德才。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卡尔康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9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57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经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于2013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23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周德良代理审判员  靳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盖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