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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云菲与被执行人方伟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史云菲被执行人:方伟申请执行人史云菲与被执行人方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云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伟常年外出,本院无法查找其本人,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