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7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