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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吴从军,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红第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