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6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书庆与焦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庆,焦建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526号原告赵书庆。被告焦建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庆诉被告焦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科苑东组团的房产,并已提供赵书庆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秦庄的房产(济宁市房权阜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赵书庆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秦庄的房产(济宁市房权阜字第××号)。二、即日起被告焦建秋名下坐落于阜桥辖区科苑东组团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