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林长富诉杨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富,杨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274号原告林长富,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杨奎,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富诉被告杨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富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长富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1元,由原告林长富负担。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