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执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洪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建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燕友,彭燕英,阳洪春,宜宾市建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817-1号申请执行人:彭燕友,男。申请执行人:彭燕英,女。申请执行人:阳洪春,男。被执行人:宜宾市建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亚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燕友、彭燕英、阳洪春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建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建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