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韩财成与邓金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416号原告韩某某。原告杨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晁勇,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上列原告与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