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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玉平与俞林华、姚旺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玉平,俞林华,姚旺君,姚水芳,姚旺明,沭阳华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应玉平,居民。被告俞林华,农民。被告姚旺君,居民。被告姚水芳,居民。被告姚旺明,居民。被告沭阳华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西圩乡工业园区西吴路西侧1号。法定代表人姚旺君。本院受理原告诉五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应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60元,已减半收取327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