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时保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时保,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182号原告刘时保,男,1939年1月27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本院在审理刘时保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时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时保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