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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时保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时保,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182号原告刘时保,男,1939年1月27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本院在审理刘时保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时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时保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