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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任纪军与詹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纪军,詹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8号原告:任纪军,男,1982年8月生,汉族。被告:詹鹏,男,1989年12月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原告任纪军诉被告詹鹏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纪军诉称:2014年11月5日,经结算被告詹鹏尚欠原告广告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584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詹鹏都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不接电话,拒绝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等费用75483元。詹鹏未答辩。任纪军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2、欠条1张,证明被告詹鹏欠原告广告等费用合计为75843元;3、费用清单一组,证明欠款项目;4、刘集乡孤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欠条上的“任继军”与“任纪军”为同一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詹鹏与原告任纪军之间发生广告业务往来。2014年11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詹鹏仍欠任纪军75843元,并由被告詹鹏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中载明“欠条,现欠任继军广告等费用合计为¥75843.00(柒万伍仟捌佰肆拾叁元整)身份证:××,詹鹏,2014.11.5”。本院认为:因广告业务往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詹鹏仍下欠原告任纪军广告费用等合计75843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合法有效。詹鹏作为债务人有偿还债务义务。故原告任纪军要求被告詹鹏偿还欠款75843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鹏偿还原告任纪军欠款758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被告詹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