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来生与李如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生,李如杰,李冬冬,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17号原告:马来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李如杰,河南省封丘县人,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李冬冬,河南省封丘县人,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告马来生与被告李如杰、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来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如杰驾驶豫G171**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如杰驾驶豫G171**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斌 来自